关于停止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1 10:56

关于停止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冀建建市〔2023〕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费用费率)2023年5月1日已实施,我厅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等下列10个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自2023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一、《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

二、《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

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

四、《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

五、《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2012年);

六、《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2012年);

七、《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2012年);

八、《河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定额(试行)》(2016年);

九、《河北省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定额(试行)》(2018年);

十、《河北省现行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绿色建筑部分)》(2018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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