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调整增值税税率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财务管理

(一)关于增值税税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适用税率由11%调整为10%。具体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收费项目营改增应税服务适用问题的通知》(铁总财函〔2013〕1207号)中适用“铁路运输服务”的有效铁路客货运输收费项目、中铁快运公司收费项目,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提供运输作业清算项目营改增应税服务适用问题的通知》(铁总财〔2014〕103号)中适用“铁路运输服务”的提供运输作业服务清算项目,适用10%的税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各单位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业务,适用税率由17%调整为16%;从事提供交通运输、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业务,适用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关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等信息系统。

铁路运输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和运输收入审核系统、货票信息系统将于2018年5月1日进行升级,调整铁路运输服务收费项目适用税率。各铁路运输企业应将有关事项在营业车站等场所对外公告(参考附件1),95306网也同时进行公告,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非运输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从事非运输业务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工作。

(三)关于发票管理。

1.销项发票管理。

总公司及所属运输企业提供的包裹、货物运输服务制票日期为2018年5月1日前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按照原适用税率(11%)补开具增值税发票;制票日期为2018年5月1日及以后的,应按照调整后税率(10%)开具增值税发票。

非运输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从事非运输业务,应按照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8年5月1日前的适用原税率(17%、11%),在2018年5月1日及以后的适用调整后税率(16%、10%)。

各单位提供的包裹、货物运输服务以及非运输业务,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生取消运输或者因变更运输需部分退款以及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按原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进项发票管理。

各单位购买的应税货物、劳务、服务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适用税率取得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8年5月1日前的按原适用税率(17%、11%)取得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8年5月1日及以后的按调整后税率(16%、10%)取得增值税发票。

(四)关于纳税申报表。

自2018年6月1日起,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7号规定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申报适用17%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实际的不含税金额、销项税额分别填报在附列资料(一)中第1栏、第2栏“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申报适用11%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实际的不含税金额、销项税额分别填报在附列资料(一)中第4a栏、第4b栏“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五)纳税人转登记工作。

各单位应指导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且为一般纳税人的非运输企业做好税负测算比较,合理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做好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处理以及转登记前后发票开具等工作。

二、关于建设项目和更改项目管理

(一)二季度验工计价处理。

铁路建设项目在2018年4月底增加一次验工计价,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4月份(截至4月30日)已完合格工程量据实办理验工计价,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对4月份结算金额取得增值税发票。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国家调整的增值税税率验工计价。

(二)设计概算税金计列。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税金与设备购置费税金税率按10%计列。2018年5月1日前初步设计已批复的项目设计概算不再调整。

(三)更新改造等项目税率适用。

自2018年5月1日起,技术改造、更新改造、固定资产后续支出、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等项目新建及在建剩余工程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调整为10%。

三、关于合同管理

(一)购买合同。

自2018年5月1日起,各单位必须按照“价税分开”方式签订各类购买合同,增值税税率按财税〔2018〕32号文件执行;对已签订但尚未执行的购买合同,各单位必须按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税率,对价格和合同条款进行调整。

已签订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截至2018年4月30日纳税义务已全部发生的合同除外)按以下原则处理:                                                        自2018年5月1日起,各单位应对已签订未执行完毕且价税已分开的采购合同,价格按原合同不含税价执行,税率按财税〔2018〕32号文件执行;合同中价税未分开,但在合同中或采购文件中明确了增值税税率的,按原增值税税率计算出不含税价,价格按不含税价执行,税率按财税〔2018〕32号文件执行;合同中价税未分开,且在合同中或采购时未明确增值税税率的,主动与卖方协商,力争调整合同价格。合同价格调整应签订补充协议。

(二)建设项目合同。

自2018年5月1日起,建设单位必须对尚未招标、正在招标、已招标但未签订合同的建设项目,按照10%的税率组织招标、发布补遗、签订合同,并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确定合同价格。已签订合同的建设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剩余建筑安装工程费税金与设备购置费税金按10%的税率计算,并相应调整合同额,减少投资纳入项目基本预备费管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在建项目和主体工程量剩余不多的2018年计划开通项目,可不再调整合同。

(三)采购最高限价。

自2018年5月1日起,总公司及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管理的重要物资设备及设备维修服务项目采购最高限价,增值税税率按财税〔2018〕32号文件执行,重新确定最高限价。

对其他购买合同,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四、关于非运输企业

非运输企业要充分考虑税率变动对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价格制定、合同签订等相关方面带来的影响,争取企业利益最大化。

附件:

1.公告(参考模板)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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