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收藏

2015.3.30楼市新政全文

工程问答 工程问答 1306 人阅读 | 0 人回复 | 2015-03-31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郑重声明:本站属技术交流,非赢利性网站。
本站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建筑在线”立场无关。
涉及政治言论一律删除,请所有会员注意. 本站资源由会员从网上收集整理所得,版权属于原作者。
本站所有资源是进行学习和科研测试之用,请在下载后24小时删除
本站出于学习和科研的目的进行交流和讨论,如有侵犯原作者的版权
请来信告知,我们将立即做出整改,并给予相应的答复,谢谢合作!